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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小区内被物业上锁 律师:业委会越权不能锁车

新民晚报   2016-10-21 09:44

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锁住业主的车,并“贴条子”,你能接受吗?近期,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浦东新区地杰国际城,双方目前仍各持己见。

现状:私家车小区内被物业上锁

近日,出差在外的地杰国际城业主李先生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你的车子停在没有划定停车位的人防通道门外,这已是第三次“违停”,根据《地杰国际城(E)街坊小区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区车辆管理办法》”),已经上锁,原有停车证(业主持停车证在小区内停车每个月费用为100元)将停止使用一个月,这个月内应按外来车辆收费标准(10元/天)。

李先生说他只知道小区有一个《业主公约》,《业主公约》里没有对业主停车作约定。至于《小区停车管理办法》,他说他不知道,不接受这样的处理。

电话沟通中,李先生表示,小区内车子多车位少,他在小区内三次“违停”,均是因为回来时找不到空的划定停车位(地面车位未制定业主,先到先停),才将车子停在一处人防通道门外,为不影响他人出入人防通道,他还特意将车停在人防通道门外一侧,既然车子不能停那里,他可以马上通知在小区内的朋友将车子移位。但是,物业却表示,即使现在挪车,一年三次“违停“已经构成,接下来的一个月,还是要将他的车子视作外来车子,按10元/天的标准收费。

“我原来已经交了10、11、12三个月的停车费了,我是业主,怎么要像非小区业主一样缴费?”李先生对不满物业做法,锁车几天后回沪即要求物业解锁,但是经过第三方(警察)出面才解锁。而他接下来欲将车子开出小区办事时,物业公司却不放行----物业公司要求他先按外来车辆缴费标准,交好锁车后的停车费。交协无果中,他的车子一度就停在小区门口。

物业:按《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操作

10月19日,记者前往地杰国际城时,管理该小区的上实物业有关工作人员出示了《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小手册。

该《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明确“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一律按规划的停车位停放”,“首次违反的,在(业主)所在单元通报”,“第二次违反的,在小区内通报”,“第三次违反的,由车管员锁车,并停止使用停车证30天,按外来车辆收费(已缴纳(停车费)的停车证使用期限顺延),后续违反的,按此操作,除锁车外,停止使用停车证时间每违反一次依次增加30天)。

上实物业有关工作人员也出示了一张申领停车证的表格,该表格中打印条款一条称业主已领《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小手册,下面有李先生签字。

不过,李先生则反复称,他当初虽签了字,但没有领《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小手册。

业主:物业有权力锁我的车吗?

当看到《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前面称已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后面又称“由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时,李先生又纳闷了:通过时开的会到底是业主代表大会还是业主大会,如果是业主大会,我也是业主,怎么不知情?我在我这个门洞里问了几十户邻居,怎么他们也不知道有个《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还有,不论是怎么通过的,车子是我的,物业有权力锁我的车吗?

由于物业所贴“条子”上只有勾选的“违规”事项,没有“违规”后果,李先生也有不同意见:“即使《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走完有关程序通过了,也应该像交警“贴条”一样,在“条子”上醒目注明锁车等后果,并指引后续如何接受处理。

业委会:业主表决通过《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地杰国际城业委会副主任俞先生介绍,该小区内有1389户业主,车辆较多车位紧张,《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是经业主代表大会二易其稿才通过,之后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表决前在小区橱窗等处进行了公示,也让业主代表将一张张选票送达每位业主表决,对于没有在选票上表决的,视作同意。至记者昨晚截稿时,尚未看到李先生的表决票。

律师:业委会越权不能锁车

大成律师事务所刘金平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自治组织,其职责更多的是维护业主权益,但没有处罚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其制定对业主有关处罚条文,即使经过了公示,获得了通过,也有越权制定嫌疑,不应有法律效力。这,就如同一个人要另一个人去干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即使另一个人真的干了,也会不被法律认可一样。

刘金平律师也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车是业主的私有财产,除了司法机关有权按程序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外,其他方面在未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锁车,否则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

未来:完善法规处置小区违停车辆

地杰国际城业委会副主任俞先生透露,锁车只是敦促业主按《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接受处理,当初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在授权物业实施时,要求物业锁车时不但要通知业主,还要拍照,做到锁车不损车。

据了解,已执行了5年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处置小区违停车辆等新举措,或将纳入到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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