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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就业毕业生将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中青在线  2016-08-14 13:57

[摘要] 中青在线8月11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章正 马富春)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

《意见》明确,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意见》指出,引导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符合条件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意见》强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据了解,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性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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